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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湖南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由湖南省境内从事轨道交通装备开发、生产、安装、维修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以国家相关政策为指导,以推动湖南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发展为目标,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为主导,以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整合相关科技资源,深化“产、学、研”合作机制,聚焦创新要素,持续解决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共性、前沿性、卡脖子关键技术难题,结合国家、省市重大科研发展战略,开展行业企业业务,提升轨道交通装备企业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工艺技术水平,促进产业链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我省轨道交道装备产业的发展战略和有关方针政策,参与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发展的有关建议。

  (二)开展轨道交道装备产业的调查研究、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本行业的技术信息、经济信息、市场信息、生产情况,定期发布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发展报告。

  (三)开展轨道交道装备产业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选择一些对行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共性关键标准进行重点攻破,通过产学研合作方式,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以自主创新为主线,研究、开发和制定条列标准规范,促进相应标准规范体系实现。

  (四)协助政府发展轨道交通产业集群,打通轨道交通装备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市场链,培育扶持轨道交通装备产业的知名品牌。

  (五)聚焦并推动产业关键技术研究,组织会员企业单位确定课题,研究攻克轨道交通装备领域关键技术,形成联合优势,积极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技术产品开发项目,针对重大工程应用,以龙头企业为主导,协调重点企业与配套企业合作分工,提高参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整体实力,促进技术成果应用转化。

  (六)组织会员开展有关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发展的行业培训、信息交流、技术咨询、新技术及新产品推介。

  (七)依法组织有关企业开展与省外及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间的交流合作,组织举办涉及轨道交道装备产业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论坛。

  (八)积极沟通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做好做实政府委托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用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轨道交通装备领域从事科技研发、产品制造、成果应用、技术服务等的独立法人单位或者专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后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确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不得审议第十八条第(二)项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社会信用良好;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采会长制,担任会长和副会长的任期相加为5年。

  其他未担任会长的副会长及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不担任会长的副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本会所有的重大事项,日常运行是否符合本会章程规定进行全面监管,保证合规合法。本会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监事长单位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由国内轨道交通装备制造或与其相关密切相关行业领域里的院士、教授、学者及在行业内做出特殊贡献有代表影响力的企业工程技术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本会技术创新发展导向或对技术创新项目进行策划,提供技术指导或提出咨询意见,承担产业技术创新规划,技术创新课题立项和项目评审,技术体系标准审定、制定等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本会业务范围内的有偿收入;

 (四)接受会员单位和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五)利息或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22年6月10日经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湖南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由湖南省境内从事轨道交通装备开发、生产、安装、维修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以国家相关政策为指导,以推动湖南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发展为目标,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为主导,以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整合相关科技资源,深化“产、学、研”合作机制,聚焦创新要素,持续解决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共性、前沿性、卡脖子关键技术难题,结合国家、省市重大科研发展战略,开展行业企业业务,提升轨道交通装备企业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工艺技术水平,促进产业链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我省轨道交道装备产业的发展战略和有关方针政策,参与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发展的有关建议。

  (二)开展轨道交道装备产业的调查研究、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本行业的技术信息、经济信息、市场信息、生产情况,定期发布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发展报告。

  (三)开展轨道交道装备产业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选择一些对行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共性关键标准进行重点攻破,通过产学研合作方式,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以自主创新为主线,研究、开发和制定条列标准规范,促进相应标准规范体系实现。

  (四)协助政府发展轨道交通产业集群,打通轨道交通装备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市场链,培育扶持轨道交通装备产业的知名品牌。

  (五)聚焦并推动产业关键技术研究,组织会员企业单位确定课题,研究攻克轨道交通装备领域关键技术,形成联合优势,积极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技术产品开发项目,针对重大工程应用,以龙头企业为主导,协调重点企业与配套企业合作分工,提高参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整体实力,促进技术成果应用转化。

  (六)组织会员开展有关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发展的行业培训、信息交流、技术咨询、新技术及新产品推介。

  (七)依法组织有关企业开展与省外及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间的交流合作,组织举办涉及轨道交道装备产业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论坛。

  (八)积极沟通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做好做实政府委托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用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轨道交通装备领域从事科技研发、产品制造、成果应用、技术服务等的独立法人单位或者专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后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确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不得审议第十八条第(二)项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社会信用良好;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采会长制,担任会长和副会长的任期相加为5年。

  其他未担任会长的副会长及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不担任会长的副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本会所有的重大事项,日常运行是否符合本会章程规定进行全面监管,保证合规合法。本会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监事长单位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由国内轨道交通装备制造或与其相关密切相关行业领域里的院士、教授、学者及在行业内做出特殊贡献有代表影响力的企业工程技术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本会技术创新发展导向或对技术创新项目进行策划,提供技术指导或提出咨询意见,承担产业技术创新规划,技术创新课题立项和项目评审,技术体系标准审定、制定等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本会业务范围内的有偿收入;

 (四)接受会员单位和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五)利息或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22年6月10日经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